“营改增相关文件我读了好几遍,搞清楚了企业经营适用的税目、税率和计税办法,可就是没弄懂混合销售该怎么界定。”在浙江省永嘉县国税局组织的生活服务业企业座谈会上,有着20多年财务经验的王会计率先发言。
王会计所在的开元物业公司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地下车库车位,又提供车库管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销售地下车库按11%的税率征税,车库管理服务按6%的税率征税。“我们销售车库时通常会提前收取若干年的物业管理费,这个是否会被认定为混合销售,将收取的物业费也按照的11%税率征税呢?再加上营改增后税率上升,我们企业税收负担可重了呢。”王会计问。
面对王会计的疑问,税政科科长汪斌笑着说:“老王你别急,我先给你讲讲混合销售的定义。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目的就是对传统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交叉部分进行界定,其中货物限于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服务限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服务。如果一项销售,不涉及新老增值税的交叉部分,均认定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纳税。你们销售车库、收取物业管理费,都属于原营业税经营范围,不属于混合销售。”
对于老王关心的税负增加的问题,汪斌更是给了他一颗“定心丸”:“不动产老项目的转让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照5%征收;而对于不动产新项目和车库物业管理方面,只要能取得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一抵减,即使税率略有上升,实际税负也会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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