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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3-9  字体大小:
浙财会[2021]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2021年度备案工作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一)在线办理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在“法人服务”页面的“按部门”中选择相对应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也可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搜索“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用以上两种方式进入办理页面后,再选择对应的办事情形在线办理。
  (二)备案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只需在线填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即可。代理记账行业协会需在线填报登记注册信息、负责人信息和会员机构信息,同时按提示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三)备案时间。备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届时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
  (四)做好核查及分析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年度备案工作,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1号)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1年4月30日前书面报市级财政部门(附电子文档1份)。
  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本地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1号)的具体做法,目前工作中碰到的困难、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上一年度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监管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建议。
  (五)及时汇总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全市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1年5月20日前书面报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
  (六)服务平台联系方式。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1.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2.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登录、操作等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或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二、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职责。
  (一)确保告知承诺改革举措全面落地。我省自2020年11月30日实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以来,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今年要继续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1号)要求,重点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现场检查,确保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个月内,对所有新领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全覆盖首次证后现场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或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二)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重点专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监管子项的检查要求,统一在2021年9月底前选取辖区内8-20%的代理记账机构,对其2020年度的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公开通报,并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市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地区重点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总,并于2021年10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
  三、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各地要结合全省清廉村居建设,努力打造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升级版,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从单纯财务核算扩展到强化内部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行业实现新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总结推广代理记账行业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从中选取1—2家做得比较好的代理记账机构,形成书面典型案例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以便总结经验及时在全省推广。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9日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x?LawID=19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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